财富管理的投资者适当性与保护性
以下文章来源于券商小哥哥 ,作者券商小哥哥
财富管理观察之三:财富管理的投资者适当性与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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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央行在官网发布了《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简要报告》,从消费者态度、行为、知识和技能等多角度综合观察了我国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会议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6条意见,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019年8月8日,投保基金公司发布《2018年度证券投资者满意度调查报告》,重点调查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成效的满意度,对自身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关注程度及对提升满意度的诉求等情况的调查汇总。
适当性与保护性,成为财富管理业务当中需要格外关注的一个领域。
一、适当性的理解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最高院的定调就是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明确了卖方机构(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
若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任一一方或者多方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证监会在2016年12月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适当性履行的职责,表述为:
“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很显然,最高院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财富管理行业的适当性,这是全新而又严峻的要求。无论是代销机构、发行机构甚至是服务机构,都必须履行适当性的义务。
二、财富管理行业的适当性问题
财富管理行业,一直都是存在大量适当性管理的问题,举几个例子:
1)真实的投诉,
银行A客户(年纪较大)购买银行高风险理财产品(100万起),银行客户经理在理财室之外,教A客户如何填写适当性问卷以及如何回答双录的每一个具体问题。年纪大的A客户鉴于方便今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便自行录下客户经理如何完成双录的“诱导”录音,方便下次使用。结果产品亏损严重,“诱导”的录音成为银行未履行适当性的证据之一;
2)真实的新闻。
在各金融机构“了解投资者”的问卷当中,都有「资产调查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B.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C.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但是,金融机构都只是履行“客户填什么,就是什么”,客户须对填写内容负责的态度,机构往往不去做,或者没有动力去做核查与真实性对比。
而恰巧的是,B客户在某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购买权益类产品时,分支机构提供的问卷调查就出现了问题:购买产品时,B客户在问卷中随意选择了A选项(资产数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但实际的情况是:B客户在在此金融机构其他分支机构有近500万的银行存款。
结果该权益产品亏损严重,客户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金融机构未全面履行适当性调查义务,尽职工作出现瑕疵。
在财富管理的链条中,行业普遍认为,“了解投资者”是财富管理的第一步。而恰恰就是这第一步,由于财富管理行业某些机构的“道德风险”与某些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使得适当性开展并不是顺畅和有效,上述的2个案例,其实都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也是行业普遍的现象。
在互联网渠道的便利性以及财富管理机构“重营销、重考核”的夹持下,这样的问题往往容易被放大。以至于某些机构线下适当性管理工作,消费者只需要填写承诺书、签好字并完成好双录后,“形式般”的完成了“了解投资者”这一最为重要的一环,适当性问题需要正视。
三、投资者教育来自市场的风险
当前,财富管理行业面临不断高要求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工作。而适当性管理相扶相伴的另一面: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却在这几年财富管理行业连续的暴雷、踩雷以及跑路事件中,被动得到了提高。
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借贷市场,近期的捞财宝、证大财富涉嫌非法集资以及早些年的泛亚、e租宝、钱宝网、善林金融、唐小僧等行业的乱象与骗局,都让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得到修正。
然而,风险教育并不能覆盖广和深,特别是进入金融科技创新时代,财富管理行业的乱象只会更为隐蔽和高深。
2019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2018年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金融犯罪案件在上海地区依旧呈现出高发的趋势,特别是利用“互联网+传销+ 非法集资”的模式,也让正规的财富管理行业饱受到非正规机构的侵蚀。
图1.2014-2018上海金融犯罪案件情况
资料来源:上海检察机关
四、财富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我们关于投资者保护与教育的理解,通过以下七个问题来阐述:
一:投资者教育到底教育了什么内容?
二:谁才是投资者教育的主体?
三:投资者教育的初衷?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者教育的边界?
五:第三方机构以及专业的投资者教育群体机构未来怎么做?
六:国外的投资者教育有如何借鉴学习之处?
七: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投资者教育该如何做?
这七个问题依旧可以当做投资者教育问题的讨论答案。面对财富管理这一具体业务,我们需要进一步去观察与反思:
1,证券行业在财富管理适当性的不足以及如何改进。
目前,证券行业在关于财富管理的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等一系管理措施都具有一定改善。
但所有的执行,都处在“形式”期。诸如行业黑洞当中的案例2,改变这一“形式”的适当性工作,就应成为改进的重点。
财富管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现阶段更像是「任务」,而不是「服务」。将适当性内容,上升至客户服务内容,或者与前台业务甚至是员工绩效进行挂钩,也许是一种良好的解决方案。
另外,财富管理行业都在强调“科技赋能”,作为基础性的“适当性”工作,才是“金融科技”最好的服务领域,诸如案例2的“资产检验”工作,完全就可以用金融科技的手段进行“智能检测”或“提醒干预”,不以利润为考核的适当性业务“科技赋能”需要机构有足够多的资源、人力和禀赋去实现,这才是难题。
2,财富管理行业的悖论解决。
财富管理行业是要将各类产品、资产配置以及金融规划,通过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个人给到投资者。
现阶段,财富管理机构重“销售”和“规模”,考核内容与任务都在“量”上。而适当性与保护性就是要让机构从“量”到“质”的改变。特别是履行好适当性义务,其实更有利于金融经营机构约束自身短期利益冲动,提高风险防范特别是道德风险的防范能力。
在这一点上,机构需要转变视角,从新来审视自己的内部流程与财富管理定位。
3,宏观长期的角度来看财富管理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与投资者教育问题。
从今年开始,落实适当性义务,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成为了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思路。
“适当性”和“保护性”方面都可以实现有法或者有理可依,投资者适当性和保护性的法律体系地位得到空前提升。
这就要求财富管理机构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通过自身角色的转变以及专业能力的提升,获得未来发展机遇期的门票,这才是财富管理长期视角与未来最终的归宿。
今后的“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需要重新修改和定义,财富管理业务正以显而易见的发展速度朝着正规与专业金融机构聚集,适当性和保护性代表了财富管理业务从混沌走向了成熟和健康发展。
另外,抛开形式做内容,除去营销做服务,这才是财富管理的投资者适当性与保护性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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